关于印发《芜湖县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编辑日期:2009/12/1  作者:管理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芜办发〔2009〕32号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
    现将《芜湖县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芜湖县委办公室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65bet足彩投注办公室
                                 2009年11月3日
 
芜湖县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芜湖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芜发〔2009〕5号)和《365bet足彩投注提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提案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重点提案是指对我县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提案。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标准
    重点提案是从人民政协一般提案中经一定程序筛选确定的。重点提案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提案内容应着眼于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的思考,紧紧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县委、县政府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
    (二)提案建议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在承办单位的努力下可以在年内或预期内落实见效。
    (三)提案所提建议对党委、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经办理落实能产生或将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
    (一)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提案工作组(大会后由提案委员会)按照重点提案标准,遴选出部分提案作为备选重点提案。
    (二)在备选重点提案基础上,召开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进行审议,提出重点提案建议方案。
    (三)重点提案建议方案经县政协主席、分管副主席审阅后,书面呈县委、县政府征求意见。
    (四)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重点提案。主席会议根据提案选题的重要性、内容的真实性、问题的普遍性、办法的可行性,并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效率、讲求质量的原则,来确定若干件当年或跨年度督办的重点提案。同时,根据工作分工,明确主席、副主席每人分别领衔督办1至2件重点提案。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交办
    (一)重点提案由县委、县政府、县政协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与一般提案一道交办。
    (二)重点提案交办前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要按照主席会议的意见,根据提案内容分别报送县委或县政府领导阅批,并确定重点提案的领办县领导和主、协办单位。
    (三)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将县领导批示的重点提案转交承办单位办理。同时,将县领导批示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 
    (一)坚持每件重点提案由县委或县政府领导领衔办理,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二)承办单位接到重点提案后,一般在一个月内研究制定出办理方案,经该提案的领办领导同意后,送县委办公室督查科(或县政府办公室综合信息督查科)、县政协办公室联络科。
    (三)重点提案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与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方案,制定办理措施。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四)重点提案要实行开门办案。承办单位要把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的过程中要主动与提案者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他们反映的情况和具体的建议、意见。
    (五)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原则上要求在交办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答复。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在征得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六)提案者要积极主动地支持和配合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并有责任向有关方面和群众解释、说明提案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重点提案办理的基本要求
    (一)重点提案所提问题,条件具备可以在年内解决的,承办单位要努力在当年内解决或基本解决。
    (二)重点提案所提问题,需要跨年度或预期内解决的,承办单位要研究制定总体方案和分步实施计划,并分步答复实施计划的完成情况。
    (三)重点提案所提问题,因受当时条件所限或其他原因,近期不能解决的,承办单位要按规定的程序说明暂时不能解决的原因,同时承诺在条件成熟时积极研究解决。
    (四)重点提案所提建议因情况、形势变化确实不可行,只能留作参考的,承办单位要按规定程序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属于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该重点提案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反之,则认定为没有办理或办理不到位。
    第七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
    (一)重点提案的督办工作由领办和督办领导牵头,县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督办活动。督办活动应邀请提案者参加。
    (二)重点提案督办的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办理情况,对提案者的答复情况,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反馈意见,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时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情况等。
    (三)重点提案督办的方式,可以采用电话或书面催办、实地视察、专题调研、座谈交流、考察走访、民主评议等。对督办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要求;问题重大的,与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协商解决。对办理不力的承办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改进。
    (四)对已经办结的重点提案,可视情开展“回头看”活动;对跨年度办理的重点提案,可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跟踪督办。 
    (五)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要听取县有关领导及承办部门通报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  重点提案的答复
    (一)重点提案答复函由主办单位负责拟稿,协办单位要主动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主办单位。重点提案答复函由主办、协办单位联合行文、盖章。
    (二)重点提案答复函,经该提案的领办领导审阅后送达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时抄送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在拟定正式复文前,应征求县政协领衔督办的主席或副主席意见。
    (三)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在收到重点提案答复函后,要及时向提案者反馈,并征求反馈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可以结案。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将反馈意见转告承办单位,并要求重新办理。
    第九条  县委、县政府每年对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彰,县政协每年对优秀提案进行评选表彰。上述评选表彰奖励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条 重点提案的宣传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重点提案的产生、办理、督办和成效情况进行跟踪报道,推动提案的办理落实。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提案,对办理工作认真负责、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不断扩大政协提案工作的影响,激发政协委员以提案形式参政议政的热情和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重点提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服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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